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股指期貨
中國證監(jiān)會3月15日下發(fā)《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吨敢分赋觯鹜顿Y股指期貨在策略上以套期保值為主,并且將對投資比例進行嚴格限制,以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
根據(jù)規(guī)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資于股指期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股指期貨。
《指引》指出,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chǎn)凈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為防止基金利用期貨投資的杠桿性增大投資風險,將基金的總投資頭寸,即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總和,限制在基金資產(chǎn)凈值的95%(對普通開放式基金)或100%(對ETF基金、指數(shù)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之內。為避免基金利用日間交易頻繁開倉、平倉,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chǎn)凈值的20%。
《指引》同時指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避免基金通過股指期貨變相擴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資比例、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開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后,還應保持不低于5%的現(xiàn)金;封閉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后,應保持不低于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應對補充保證金的需要。
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chǎn)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chǎn)后的余額。擔保機構應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投資策略和可能損失,并在擔保協(xié)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指引》實施前已經(jīng)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
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應程序。指引實施后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chǎn)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相關內容。
基金應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投資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投資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銀行應當充分了解股指期貨的特點和各種風險,真正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以審慎的態(tài)度對待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問題。
負責人同時表示,基金管理公司應針對股指期貨投資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zhí)行及風險控制各環(huán)節(jié)的獨立運作,并明確相關崗位職責。此外,應當建立股指期貨投資決策部門或小組,并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總體來看,《指引》從各個方面對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予以規(guī)范,風險控制較為嚴格,監(jiān)管比較明確,有利于引導基金在嚴格規(guī)范風險的基礎上有序參與股指期貨市場,同時也有利于股指期貨的平穩(wěn)推出。”上述負責人表示。
最后,負責人介紹,證監(jiān)會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相關內容公開征求業(yè)界意見,并根據(jù)業(yè)界意見和近兩年來基金行業(yè)的最新發(fā)展、股指期貨的推出進展進行完善,預計本次征求意見結束后將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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